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任易斌,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金玉琳,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任易斌与金玉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74107元,未执行金额74107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胡宇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