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884号原告罗家庭,湖北宜都人。委托代理人张华荣,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陈强。被告易炜杰,湖北宜都人。被告宜昌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北路169号(红星美凯龙商城负一楼)。法定代表人康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庭诉被告陈强、易炜杰、宜昌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家庭于2016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家庭负担。
审判员 陈官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