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495号原告姚金东,难,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二支路1号重庆世纪金源时代大饭店地下不夜城H3-H6。负责人游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东于2016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金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冉文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