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马xx。被执行人马x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乘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2)让乘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