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306号申请人陈永新,女,1970年12月2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刘震,男,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陈永新与被申请人刘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80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整幢非住宅、机修车间1幢一层及2幢一层非住宅、锅炉房幢一层非住宅、宿舍楼幢整幢、××路××号××幢1层及1幢1-5层非住宅。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公司自愿为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震名下位于渝北区××街道××路×号×幢×号整幢非住宅、机修车间1幢一层及2幢一层非住宅、锅炉房幢一层非住宅、宿舍楼幢整幢、××路××号×幢1层及1幢1-5层非住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