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文达,男。被执行人邓小欢,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麦文达与被执行人邓小欢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邓小欢应支付计生罚款3000元、2016年3月25日抚养费600元,合计共3600元给申请执行人麦文达。申请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小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邓小欢银行存款1303.77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1253.77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麦文达,被执行人邓小欢仍欠2346.23元。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邓小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6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仲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