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6号申请执行人闫如英,女。被执行人王利,女。被执行人王秀英,女。闫如英与王利、王秀英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继承人成润福生前购买的位于阳平关火车站西站市口酒楼房屋一套以及地下室一间归闫如英所有,王利应将房屋腾交给闫如英。判决书生效后王利、王秀英未履行义务,闫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执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后,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勇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张 文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谷新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