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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4执359号

梁锋与乔红鹏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锋,乔红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梁锋,现住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乔红鹏,现住玛纳斯县。梁锋诉乔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新2324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2115元(含申请执行费228元,未交),未执结标的221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友康

审判员  李 科

审判员  胡全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