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梁锋,现住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乔红鹏,现住玛纳斯县。梁锋诉乔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新2324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标的22115元(含申请执行费228元,未交),未执结标的2211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4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友康
审判员 李 科
审判员 胡全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