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陈欣欣,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021),汉族,住三亚市**市场。被执行人王文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汉族,住三亚市**区**村***号。申请执行人陈欣欣与被执行人王文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文龙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租金48960元及押金10000元。王文龙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三亚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1月20日权利人陈欣欣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王文龙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才军
审判员 陈运助
审判员 谢亚琼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