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49号原告姚福顺原告姚福义原告郭占才原告徐兆财原告张子坡原告刘文余原告赵国原告赵存原告张连文原告闫立昌原告韩瑞田原告王福楼原告李仲臣原告王永财原告费继林原告马占春原告赵志强被告乔振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3合同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陈明义,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顺等17人与被告乔振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3合同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顺等17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福顺等1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福顺等17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姚福顺等17人承担。
审判员 :刘桂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马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