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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254号之一

张启明与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启明,王晓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启明。被执行人王晓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启明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王晓东于本裁定生效后支付欠款7700元;

二、王晓东负担申请执行费25元。在执行中,因已将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至本院,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