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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2746号

陈祖淡与陈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祖淡,陈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2746号原告陈祖淡,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陈凯,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祖淡与被告陈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秀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书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