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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行初65号

方昌荣与余姚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昌荣,余姚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1行初65号原告方昌荣。被告余姚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黄桥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赖根法,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余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方昌荣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徐 洪

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静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