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81行初65号原告方昌荣。被告余姚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大黄桥南路81号。法定代表人赖根法,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余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方昌荣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平君
审 判 员 徐 洪
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静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