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祥力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秀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01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秀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秀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姜秀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6的存款人民币19003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