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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01号

蔡春芳与戚爱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春芳,戚爱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蔡春芳,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葡萄滩路。被执行人戚爱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花园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芳与被执行人戚爱乐(2016)鲁1002民特1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特1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