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豹,男。被执行人郭智学,男。被执行人朱志辉,男。被执行人钟国良,男。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本院在执行郭海豹申请执行郭智学、朱志辉、钟国良、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