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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287号

郭海豹与郭智学、朱志辉、钟国良、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海豹,郭智学,朱志辉,钟国良,张洪春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豹,男。被执行人郭智学,男。被执行人朱志辉,男。被执行人钟国良,男。被执行人张洪春,男。本院在执行郭海豹申请执行郭智学、朱志辉、钟国良、张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5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