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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7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孙作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孙作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7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娟、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作娣。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告孙作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诉称,被告孙作娣在我行办理信用卡。截止2014年12月17日欠本金、利息等共计11945.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款119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