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俞和头,女,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桃红,女,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俞和头与被执行人杨桃红健康权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溧洪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桃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和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桃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清偿义务,但其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在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将执行的部份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俞和头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桃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何 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