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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行审105号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高某某土地行政处罚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24行审10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承韫,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平阴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高某某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占用平阴县榆山街道孙官庄村集体土地62.60平方米(合0.09亩)建看护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高某某将非法占用62.6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孙官庄村民委员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6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人民币939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罚款,但未退还土地,也未上缴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至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6】16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

二、本案退还土地及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部分由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霞

审判员  张春雷

审判员  王恩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