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161号
原告:丽水市诚合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第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4375399M。
法定代表人:吴勇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梅建程、沈晓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光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忠,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诚合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诚合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1元,减半收取93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350.5元,由原告丽水市诚合电机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俊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朱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