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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589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58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飞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计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雪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