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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166号之二

包金花,汪斌与陶永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包金花,汪斌,陶永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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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166号之二申请人包金花,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青藏花园。申请人汪斌,男,土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青海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西宁分公司,现住西宁市城东经济开发区山泉逸景小区。被执行人陶永芳,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暂住西宁市城东区杨家巷出租屋。申请执行人包金花,汪斌与被执行人陶永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陶永芳给付申请人包金花,汪斌经济损失16148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永芳已给付5000元,剩余11148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为低保户,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素霞

审判员  滕生元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