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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45号

陆健与侯春球、时佳英等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健,侯春球,时佳英,侯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陆健。被执行人侯春球。被执行人时佳英。被执行人侯霜。陆健诉被告侯春球、时佳英、侯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侯春球、时佳英结欠原告陆健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35000元,该款由被告侯春球、时佳英自2015年6月开始至2015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15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归还41000元;余款185000元自2016年1月开始至2016年5月,每月月底前归还1500元,于2016年6月底前归还177500元。如被告侯春球、时佳英有一期逾期未全额支付,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款项及诉讼费、保全费全额申请执行,且自2016年7月1日开始以未付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侯春球、时佳英、侯霜承担案件受理费45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0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侯春球、时佳英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华侨花园25幢304室的抵押房产已在太仓农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唯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侯春球、时佳英、孙进鹏、王育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成交。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6年6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等条款。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20500元。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