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353号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陈大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朝亮,执行董事。被告蔡志文,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天河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家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