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316号
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住所: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春,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凤禄,该单位职员。
被告:王雅芹,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与被告王雅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明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邸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