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553号
原告:杨燕,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王炎锋,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与被告王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燕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园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