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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4553号

杨燕与王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燕,王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4553号

原告:杨燕,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王炎锋,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与被告王炎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燕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园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