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717号罪犯李仁勇,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6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梅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