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1民初998号
原告:辛集市银叶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田庄乡东张口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青涛,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银叶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集市银叶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银叶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辛集市银叶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