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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1735号

孙美娥与章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美娥,章兆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735号原告孙美娥,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章兆兴,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娥与被告章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娥撤回对被告章兆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撤诉减半收取1975元,被告章兆兴同意负担。

审判员  庄志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