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1735号原告孙美娥,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章兆兴,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美娥与被告章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娥撤回对被告章兆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撤诉减半收取1975元,被告章兆兴同意负担。
审判员 庄志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