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1367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鲁0832执1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臧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