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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1188号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宋志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宋志敏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法定代理人夏辉,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小全,该××员工。被执行人宋志敏。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敏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志敏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志敏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