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3468号原告陈庆红,现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法定代表人石军。
原告陈庆红与被告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庆红诉称,被告自2000年1月份开始没有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定,按时发放给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根据《黑龙江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组办公室文件》黑解欠办发【2007】1号文件、《哈尔滨市阿城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文件》哈阿解欠小组发【2008】1号文件,讨要企业拖欠的自2000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18万元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红请求被告哈尔滨市阿城继电器低压电器厂给付拖欠原告陈庆红自2000年1月至2016年6月份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8万元,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符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又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且向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超过了起诉时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庆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祖洪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跃晨衣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