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48号申请人黄少华。委托代理人吴征鸿,湖北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鑫阳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天星。
申请人黄少华与被申请人湖北鑫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阳光建设有限公司库房,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少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仓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