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78号申请人金明淑,女,1940年4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被申请人徐龙浩,男,1988年3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申请人金明淑与被申请人徐龙浩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龙浩名下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扣押在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龙浩名下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扣押在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车籍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徐河守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