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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78号

金明淑与徐龙浩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明淑,徐龙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78号申请人金明淑,女,1940年4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被申请人徐龙浩,男,1988年3月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

申请人金明淑与被申请人徐龙浩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龙浩名下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扣押在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龙浩名下的解放牌小型面包车车辆(扣押在延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车籍手续;

二、冻结担保人徐河守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