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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行审224号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陈创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舞阳县国土资源局,陈创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行审224号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005787199。法定代表人赵文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宏伟,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黎明,舞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创银,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舞阳县。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同一被执行人陈创银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了原章)和2016年1月27日(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复印件,落款日期涂改)两份舞国土资监字【2016】0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载明“一、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

二、罚款6028元。”。2016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的处罚内容。2016年7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03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日期存在涂改,明显违法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舞国土资监字【2016】03行政处罚决定中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的行政处罚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国银

审判员  汪新弘

审判员  王保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