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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167号

原告石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67号

原告:石某,女,汉族。

被告: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承担。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