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67号
原告:石某,女,汉族。
被告: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承担。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燕丽 关注公众号“”
原告石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67号
原告:石某,女,汉族。
被告: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石某承担。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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