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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116号之一

李智永与邱振崇,陈惠忠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智永,邱振崇,陈惠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智永,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邱振崇,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陈惠忠,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智永与被执行人邱振崇、陈惠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邱振崇、陈惠忠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款项260000元及经济损失(以本金260000元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50%计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有关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邱振崇、陈惠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有关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邱振崇、陈惠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章雄执行员 :曾恩生执行员 :袁俊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学通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