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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129号

郎秋兰,姜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郎秋兰,姜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29号

原告:郎秋兰,女,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徐道义,男,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告:姜亚林,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秋兰与被告姜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郎秋兰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郎秋兰负担。

审判员  金帅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祥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