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8744号
原告:杭州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四楼。
负责人:寿山音。
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马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杭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