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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1278号

原告祁尧与被告赵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祁尧,赵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祁尧,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会玲,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谊强,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

原告祁尧诉被告赵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尧的委托代理人李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谊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尧诉称:其与被告赵谊强原系同事关系。2015年9月30日,赵谊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8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其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赵谊强立即归还其借款18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赵谊强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赵谊强向原告祁尧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赵谊强因资金周转不开向祁尧借款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元)。借款人:赵谊强,日期:2015.9.30”。审理中,祁尧陈述赵谊强至今尚未归还上述借款。因赵谊强下落不明,本庭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赵谊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祁尧与被告赵谊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祁尧已履行出借义务,可以要求赵谊强依约清偿债务。祁尧要求赵谊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谊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赵谊强返还原告祁尧借款18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赵谊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祁尧垫付,赵谊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审 判 长 朱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春

人民陪审员 唐宜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戴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