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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6148号

王含与周伍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含,周伍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148号原告王含。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伍生,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王含诉被告周伍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王含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正确,其不能提供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信息,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含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