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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443号

严金美与段立学、段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严金美,段立学,段继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443号原告严金美,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段立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段继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银川贺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美诉被告段立学、段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严金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