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443号原告严金美,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段立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段继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银川贺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美诉被告段立学、段继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金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金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严金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