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地址: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19772070-5负责人麦庆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建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长恒,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温伟南,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王桂英,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温浩良,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温锡玲,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申请执行温伟南、王桂英、温浩良、温锡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
一、被执行人温伟南、王桂英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县支行借款本金49973.58元以及利息1782.82元(该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2日止,2015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51756.4元,此款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20000元;余下借款本息于2016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执行人温浩良、温锡玲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履行期限过后,被执行人温伟南、王桂英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中,家中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21执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光招
审判员 范春晖
审判员 蒋恩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