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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232号

陈躬品与俞云珠、俞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某品,俞某珠,俞某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232号原告陈某品,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俞某珠,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俞某鸿,女,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品与被告俞某珠、俞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品于2016年7月12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品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8元,减半收取1934元,由原告陈某品负担。

审判员  余良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