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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415号

张文成、郝天凤等与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文成,郝天凤,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15号

原告:张文成,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郝天凤,女,汉族,1941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成,系郝天凤丈夫。

被告: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

被告: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成、郝天凤诉被告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成、郝天凤于2016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成、郝天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成、郝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张文成、郝天凤负担。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