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415号
原告:张文成,男,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郝天凤,女,汉族,1941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成,系郝天凤丈夫。
被告: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
被告: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
被告: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成、郝天凤诉被告新乡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乡金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成、郝天凤于2016年7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成、郝天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成、郝天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张文成、郝天凤负担。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