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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440号

申请人胡桂英、翁海成与被执行人翁政民、赵秀青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桂英,翁海成,翁政民,赵秀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40号申请人胡桂英。申请人翁海成。被执行人翁政民。被执行人赵秀青。申请人胡桂英、翁海成与被执行人翁政民、赵秀青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9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李志勇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