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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督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与邢红云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邢红云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0524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干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东,职务: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钊。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邢红云,女,1960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邢红云于2013年6月29日在申请人处贷款,贷款金额为50000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2016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一份;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一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4、2016年3月16日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一份。现该笔借款已逾期375天,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9981.79元,利息6024.95元,合计26006.74元。申请人多次上门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红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支付所欠款项26006.7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申请人邢红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进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