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甘0524民督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干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东,职务:支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钊。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申请人邢红云,女,1960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山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邢红云于2013年6月29日在申请人处贷款,贷款金额为50000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6月29日。2016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3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一份;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一份;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4、2016年3月16日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律师函》一份。现该笔借款已逾期375天,被申请人尚欠本金19981.79元,利息6024.95元,合计26006.74元。申请人多次上门催收,被申请人至今未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红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支付所欠款项26006.74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申请人邢红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马进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