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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927号

合肥百禄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与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百禄模具特钢有限公司,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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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2927号

原告:合肥百禄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2幢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00750N(1-1)。

法定代表人:林国成,总经理。

被告: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经济开发区金阳路西和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贵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百禄模具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机械设备,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瑞合祥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86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机械设备;

二、查封梁国强提供担保的皖AU65**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唐礼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瑞林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6)皖0122民初2605号:我院对原告孔祥荣诉被告XX、曹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王���、曹红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413号恒福花园1B幢3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01652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七月日注:此联附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民初2605号:我院对原告孔祥荣诉被告XX、曹红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XX、曹红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413号恒福花园1B幢3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01652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七月日注:此联交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6)皖0122民初2605号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6)皖0122民初26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XX、曹红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413号恒福花园1B幢3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01652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此复

二O一六年七月日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