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467号原告杨进峰,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玉志,女,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妙杰,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峰与被告李玉志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峰于2016年7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峰撤回对被告李玉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慧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