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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699号

崔瑞娜与李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瑞娜,李保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99号

原告:崔瑞娜。

被告:李保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瑞娜与被告李保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瑞娜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崔瑞娜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