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699号
原告:崔瑞娜。
被告:李保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瑞娜与被告李保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瑞娜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瑞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崔瑞娜负担。
审 判 长 宋宝青
审 判 员 杜金荣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